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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招商引资投资者落户口政策实施细则 | |
| 庆招商联字[2000]1号 为贯彻落实招商引资落户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落户程序,方便投资者落户手续,根据庆政发[2000]30号《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外户口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到我市落户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落户条件 按照《大庆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办理落大庆城市户口 1、 凡在我市投入资金和固定资产实际到位2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1名未婚子女或共同居住16周岁以下的非直系亲属共3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2、 凡在我市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万元)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和亲友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共5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3、 凡在我市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到位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00万元)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和亲友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共不超过10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4、 凡在我市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到位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和亲友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共不超过15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5、 凡在我市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到位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和亲友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共不超过20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6、 凡来我市投资造绿化林1000亩以上或经济林100亩以上,造林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可为其本人和亲友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共不超过5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7、 199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兴办实业3年、纳税5万元或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3万元)的外来投资者,可一次性为其本人和亲友或企业职工共不超过5人落大庆城市户口。 第二条 申报落户审批程序 外来投资者及其有关人员要求落户的审批,由申请落户的投资者持有关材料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县、区、大庆开发区招商引资办(局)进行申报,领取《户口通报》,填写《大庆市招商引资申请落户呈批表》,由投资者选择的落户地派出所审核同意,报市招商办考核认定、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申请落户应提交的材料 要求落户的投资者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及证件: 1、 提交由申请人填写的《大庆市招商引资申请落户呈批表》; 2、 来大庆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交《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审批表》; 3、 提交来大庆所办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 提交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5、 提交落户人员原籍公安部门出据的户口通报材料; 6、 提交落户人员原籍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复印件和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 以单位名义来大庆投资的还应提交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或来大庆的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证明,同时提交申请落户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件; 9、 市外来大庆投资造林者申请落户,提交投资有效证明及市级林业部门的造林验收合格证; 10、 1998年1月1 日在本市兴办实业3年,纳税5万元或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在提交以上应具备的材料同时还应提交税务机关出据的纳税证明; 11、 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必须由原件签发单位或县、区以上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对复印件进行验证,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后签字盖章。 第四条 对外来投入的按投入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数额计算招商引资资额。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办、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大庆市招商引资有关投资者落户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办负责应用解释。
大庆市招商引资办公室 大庆市公安局
2000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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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9-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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