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把大庆建设成为人才辈出、人才荟萃、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区域性人才高地,为推进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依据大庆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共同编制《大庆市年度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有计划、有目标地引进符合我市接续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
第三条 符合《目录》要求,由我市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人才,经评估,其科研或技术成果能解决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中的难题,或者能带动和引领某一产业、项目发展,并能在大庆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以下政策。
1、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给100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8000元的学术补助。由用人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
2、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才,给70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5000元的学术补助。由用人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
3、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50万元安家费。由用人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
4、引进的领军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海外学习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三年、五年以上,并是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且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科研成果或项目;或在国外拥有科技含量高、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独立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有市场潜力,其科研、技术成果或项目能在大庆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合同期内免收租金。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贷款担保。
第四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以柔性流动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条 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研究大庆产业发展需要的科研项目,并在大庆进行转化,获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
第六条 符合《目录》条件的国内国际知名文化艺术类人才,在大庆注册文化艺术工作室或公司,进行文化艺术创作,并进行文化艺术普及推广的,每年提供不低于12万元的工作、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对引进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211”工程院校博士、硕士毕业生,进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可免于笔试;进入企业的,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中心免费代理。
第八条 对引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人才,不受编制限制,在以后自然减员中冲抵,其家属子女可随迁落户。允许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第九条 突出培养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支持领军人才开展学术、技术研究等科研活动。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产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条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培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选送,进行重点培养、定向培养和个性化培养的,核销全部学习费用;脱产进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的,保留原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后,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核销全部学习费用。
第十一条 支持农产品深加工、服务外包等重点产业非公有制企业所需人才培养。采取订单定向方式开展培训,从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中列出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各类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根据需要组织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考察、培训。重点培养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农村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种、养、加大户等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三条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技术入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咨询、讲学、技术合作等方式兼职兼薪。可以联营、参股、控股、承包经营等形式,组建科技型企业;鼓励具备一定规模、达到集团条件的企业申办集团。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可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以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30%的股份作为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自主创业。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类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海外留学人员和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资金不足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载体建设。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优先引进项目和人才;支持创建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开发共享平台。对取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共享平台资格的,按国家、省拨资金额度同等比例匹配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实行首席技师奖励制度。在技能人才中评选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一次性奖励每人1万元。
第十七条 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
(一)设立“大庆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一次性奖励每人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技术发明奖的,对获奖者按照奖励级别、等次给予同额再奖励。
(三)携带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从新增加收入中提取5%,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设伯乐奖。对引进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范围内人才的引荐人,每引进1人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共享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建立起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中省直大企业人才协调使用机制,选派与我市接续产业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县乡、到生产一线任职,推动产学研对接,带动基层人才成长,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用。
第十九条 构建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整合政府所属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化运作,社会化服务。鼓励创办人力资源中介组织,允许有资质的境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以合资形式进入。
第二十条 规划和建设人才公寓。各级政府有计划地辟建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管理、分配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等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大庆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3500万元用于兑现引进的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条件人才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科研创业保障经费。1000万元用于各类人才培训,其中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培训300万元,在职人员素质提高500万元,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200万元。500万元用于人才奖励,其中大庆杰出人才贡献奖200万元,国家级科技成果再奖励80万元,首席技师奖、重点实验室匹配资金等2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成立大庆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本暂行规定需要认定的事项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标准、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庆北新城。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市本级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部分供给单位根据补助比例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不低于50%的资金,非供给单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50%的资金。各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庆北新城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50%的资金。各县、中省直单位等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整建制引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关于人才待遇标准等政策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